
一、主要职责 1、对富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富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2、依法向富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办理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需要由本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4、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的经济犯罪、渎职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等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5、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富阳市看守所、杭州市劳教二所的执法活动及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6、对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7、受理单位和公民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8、开展检察技术工作,加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收集、提取、固定、运用和保管工作。 9、对本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组织实施职务犯罪的预防和宣传教育工作。 10、负责检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工作。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履行任免事项的有关法律手续。 12、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意见。 13、负责本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14、承办市委、市人大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 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设11个内设机构,即:办公室、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增挂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牌子)、检察技术科、行政装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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